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 2017-01-1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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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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