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 2017-01-10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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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许可、日常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养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是否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二)养老机构是否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服务。是否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消洗。
(三)养老机构是否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四)养老机构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五)养老机构是否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养老机构是否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八)养老机构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九)养老机构是否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十)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十一)养老机构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民政部门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民政部门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三)民政部门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上级民政部门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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