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金会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募捐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募捐人是否每年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内容变更时是否及时更新;
(二)募捐人是否在开展募捐活动前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募捐方案备案,或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是否经过当地民政部门许可;
(三)募捐方案是否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布;
(四)募捐人是否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进行募捐,募捐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募捐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及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
(六)对常年性募捐活动,募捐人是否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情况及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
(七)募捐人是否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募捐财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募捐活动场地进行实地检查;
(二)接受单位及个人对募捐行为或者财产管理使用存在违法情形的举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可采取明察或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募捐人违反《湖南省募捐条例》有关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
(二)发现募捐人违反《湖南省募捐条例》有关规定,发生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以及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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