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和人数;
(二)企业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是否达到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是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四)企业是否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企业是否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
(七)企业是否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信访、举报的案件;
(九)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有权要求受查企业和人员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台账和文件材料,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受查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二)针对福利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可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督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的和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主动回避。
(一)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对福利企业在残疾职工劳动用工、工资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障、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情况进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可以是经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
检查合格,资格有效的企业由民政部门通过年检,作为下一年度退税依据。
(二)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针对福利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一般由民政、税务等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明确检查内容、工作要求等,一般采用普查的形式。
申请新办福利企业,认定机关必须进行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二)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的,责令福利企业定期整改或由认定的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三)在督查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交由税务部门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资格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经查证属实纳税人存在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七)民政部门应认真分析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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