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基金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基金会的活动是否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基金会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基金会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的基金会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
(六)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是否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等;
(七)基金会被责令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基金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基金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可于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基金会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基金会,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基金会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基金会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基金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基金会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基金会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基金会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基金会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市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应当撤销登记: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2.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全市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全市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市民政局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三)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全市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四)全市性基金会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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