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社会组织监督检查
  • 2017-01-1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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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以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1号)等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三)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监督、检查、举报等情况,对属于市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对属于市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及时进行立案。
(二)调查
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取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作出决定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市民政局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二)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市民政局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市民政局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四)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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