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审批事项受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 2017-01-10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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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委托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合法有序进行,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受托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市民政局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民政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的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条件;
(四)是否以一定形式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擅自收费;
(七)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九)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的情况;
(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审批的有关文件资料,核查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评、测评;
(四)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民政局对受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市民政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
(三)市民政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四)市民政局的纪律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五)市民政局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民政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有关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的,市民政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1.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同意审批事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同意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
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同意审批事项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二)相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事项同意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审批事项同意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事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的,相对人基于行政审批事项同意决定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市民政局和受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 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四)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托机关及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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