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
  • 2016-12-30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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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教育局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人员,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县区教育局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人员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资格许可工作;
(二)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任职教师是否存在需要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教师资格许可案卷评查、抽查;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合案卷评查、专项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局办公会议决定审核、调查;
  (二)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核实证据;
  (三)做出处理决定;
  (四)执行决定或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五)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各县区教育局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教师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教师资格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教师资格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教师资格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教师资格许可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教师资格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二)对任职教师教师资格的监督检查处理。
  任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消教师资格者,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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