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 2016-12-2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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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依法监督与全面服务并行,以年度办学水平评估为基础,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全面监管力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各县区教育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
    是否严格按照《办学章程》依法办学,备案和登记手续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办学资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条件;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是否符合条件;教育教学情况是否正常;校园安全状况是否达标;是否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二)对县区教育局监管的主要内容: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年度评估、广告备案等日常管理是否规范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现场检查;
    (三) 审阅档案材料;
    (四) 随机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每学年安排1-2次对民办学校开展日常检查和督导;每年年底对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年度办学水平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作为年度评估的依据之一。
    五、监督检查处理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三)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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