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明确,没有赋予行政机关选择权限的,不再制定裁量权基准。
二、标准规范
为进一步确保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市局结合工作实践,修订完善了《永州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永司发〔2013〕16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详见永州市人民政府网市司法局网页。
三、行政处罚的对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公证员及公证机构;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基层法律服务所。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停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形。
五、有关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其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实施。处罚超出《裁量权基准》相应幅度规定的,应当经行政处罚工作部门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应当说明《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超出《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幅度的,应当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未作说明的,审核案卷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要求补充说明或作退卷处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违反《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确认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处罚或者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行使《裁量权基准》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裁量权基准》执行。
《关于印发〈永州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永司发〔2010〕21号)及其《裁量权基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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