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指导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指导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指导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行政执法监督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进行。
(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财政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指导措施
(一)县、区财政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市财政局每年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考核,在考核中对下级财政部门按相关法律制度统一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和规则提出要求,并对下级财政部门各项财政检查行政处罚统一进行复核;不定期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现场指导,要求财政监督机构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的文件精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市财政局每年开展全市财政执法培训班,讲授具体检查执法案例,提升市财政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加强系统内交流学习,宣传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典型案例与经验,树立财政行政执法良好形象。
五、监督指导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市财政局可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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