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持证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信息变更、遗失、毁损、到期换证登记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受理举报并调查。接受来信、来电咨询。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文件,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将相应办事流程、程序及时限要求公开,以指导持证人员;
(二)答复持证人员咨询。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湘财会〔2013〕16号),对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按以下条款进行认定、处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更换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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