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许可
  • 2017-01-1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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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综合监督与项目抽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及其他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和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问题处理,形成检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档;
(五)公示,上网公告监督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六、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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