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的贷(赠)款项目;已竣工的贷(赠)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三)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
(四)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
(五)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六)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七)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八)各级贷(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九)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十)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十一)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十二)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一)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相关财政部门、项目办及项目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
(二)重点检查是指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市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有选择性地进行专项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审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文件要求,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检查的项目计划及预算情况;
(二)日常检查通常与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检查一并开展;
(三)重点检查通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政专项检查;
(四)对检查内容、范围、安排等以文件形式下发给检查对象;
(五)市级财政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一起赴项目实施点进行现场检查等;
(六)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报告按时报送财政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下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
(二)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贷(赠)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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