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2017-01-1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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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对各县、区(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检查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实施标准的情况
二、标准规范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
三、有关措施
通过年度评价、案卷评查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发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一)年度工作评价:按照省厅及市局制定评价计划,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评价内容,于每年底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年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由市局发文通报。各县、区(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评价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具体负责;
(二)案卷评查:由市局组织全市各地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查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过程中的不足,不断提高全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水平。
(三)社会监督:鼓励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举报等社会监督,及时根据掌握的线索,对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通报;(三)取消或暂停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四)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属单位;(五)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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