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等的合法性、规范性,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工作评价:按照省厅制定的评价计划,依照年初制定的程序和标准,于每年底对各县、区(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由市局发文通报。各县、区(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评价由永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具体负责。
(二)专项行动督查:根据各类专项行动安排,专项行动期间,自行或联合各部门组成督查组,有针对性地对各县、区(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各项专项行动情况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大要案督办:对于案情重大、领导批示、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依照制度实施市局督办;对于省厅直接督办案件,积极协调相关处理工作。
(四)明察暗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者不定期走访抽查,对全市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五)劳动保障监察师资力量培训:根据人社部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取得监察员证件(初任),每名监察员三年任满必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续任)。市局重点组织各地劳动保障监察师资力量参加省厅及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织的培训,为各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培训提供师资力量。
(六)其他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二)对于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应当及时联系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三)对各地遇到的疑难案件及业务问题,应当及时给予业务指导,或请示上级部门,重大突发案件可以直接派出督查组,就地督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总结汇报
(二)查看案卷及工作台账
(三)实地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对于处理不当等的案件由市局指定管辖
(三)通报
(四)取消或暂停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五)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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