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审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国土资源忆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对受委托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县国土资源部门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撤销行政审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相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的,相对人基于行政审批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委托监督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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