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 2017-01-11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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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2.矿业权设置、矿山布局结构调整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3.有无违反规定擅自修编、调整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4.有无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5.辖区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和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年末规划实施情况总结及年中、年末规划实施统计表、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报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2.开展实地抽查,对县级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3.市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县区级开展检查和实地抽查;
4.形成市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并通报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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