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执行和规范性监督检查
  • 2017-01-11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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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省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4.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5.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县区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
(四)批准后材料是否及时向省报备,市级审批项目是否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备案系统向省厅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地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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