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双方当事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等转让、出租;
(二)涉及补充出让金等费用的是否补交完成。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项目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采取实地抽查,转让、出租双方申报相关资料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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