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监督检查
  • 2017-01-11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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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人民政府、县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情况,防治责任单位界定与落实情况;
(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四)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巡查、排查、核查等动态管理情况;地质灾害专项调查情况;
(五)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执行情况;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六)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开展情况;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情况;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分、公告和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应急机构和人员、物资装备、资金保障、避灾线路和避灾场所等情况;
(七)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应急调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情况;
(九)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情况;
(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实施主体、程序和环节;
(十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资质单位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情况;
(十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执行技术规范情况;
(十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审查情况和施工质量管理情况,以及监理执业监督情况;
(十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维护、监测和成果汇交情况;
(十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十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研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内外业核查、抽查、预检、验收、评审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汛期地质灾害检查、督查以及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 "十有县"检查验收等,组织开展防灾工作部署检查,地质灾害隐患实地踏勘和防治措施检查,核查相关资料、台帐,对接防灾信息系统,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得到落实、各项制度得到执行。
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实地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检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措施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落实情况;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和治理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绩效评价;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或参与竣工验收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确定防治工作目标与任务,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开展培训;
(二)指导各地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
(三)根据各地上报资料,组织开展核查、抽查、验收和评审;
(四)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数据对接、更新和维护工作;
(五)责令整改完善;
(六)其他相关监督检查程序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给予奖励和处罚(责令改正、通报或处分、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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