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国土资源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审核土地开发整治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二)是否完成下达的土地开发整治任务,土地开发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是否及时组织落实,是否及时备案,新增耕地面积是否真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存在在25°以上陡坡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市级以上公益林、森林公园等禁止区域开发整理或开垦耕地;
(四)后期管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破坏基本农田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督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联合市级相关部门督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踏勘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督查对象;
(二)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等材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
(四)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也可结合验收、备案工作等直接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冻结指标使用,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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