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 2017-01-1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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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农业委员会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农业部门及其从事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承接情况:对市农业委员会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审批情况:对市农业委员会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依法开展现场审验,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颁发证照,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3.管理情况:对市农业委员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等信息,按时按规报备、归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通过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一次)、或者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监督管理。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市农业委员会对各县、区、管理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发生以下情形的,市农业委员会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并依法注销其审批证照:
1.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被审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市农业委员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受委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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