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 2017-01-13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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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全市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病害动物与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层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二)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开展以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与使用情况;
(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隔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与制度落实情况;
(六)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与隔离检疫情况;
(七)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八)动物诊疗与执业兽医从业情况;
(九)省际边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与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抽检、留验、派驻人员定点或者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全市性检查2次,春季、秋季各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工作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建立与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二)进入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隔离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调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相关设施设备等,了解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三)查验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了解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发放、使用情况;
(四)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按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五)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评查,对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进行评价考核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隔离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二)对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职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补救、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罚款等处理措施。
(三)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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