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 2017-01-13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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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动物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
(二)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情况;
(三)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隋况;
(四)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经费落实情况:
(五)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
(六)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全市性检查3次,春季、秋季各1次,年底考核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建立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防疫经费保障情况:
(二)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免疫动态;
(三)根据疫苗使用、已免疫动物数量、应免动物数量,对每季度的免疫质量进行评估;
(四)通过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各市县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年度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市县、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落实情况。
(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违反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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