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
  • 2017-01-13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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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区域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以及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可采取查文件、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四、监督检查措施
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露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违法开展实验室活动的,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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