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畜禽屠宰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以下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二)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三)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
(五)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不再具备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畜禽屠宰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畜禽屠宰安全情况。
(二)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畜禽屠宰安全情况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屠宰厂(场、点)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非法屠宰等违法行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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