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督检查
  • 2017-01-1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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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粮食生产相关工作的各级农业部门以及其他项目实施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落实,政府领导、财政投入情况;稳定粮食生产面积的落实,推进“单改双”、遏制耕地抛荒、发展适度规模种粮大户情况;粮食生产关键增产技术的落实,开展集中育秧、高产创建、控制直播、机械化服务情况;湘米产业工程的落实,开展优质水稻标准化订单生产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4年全省粮食生产的意见》(湘政发〔2014〕10号)、《粮食生产考核办法》(《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农业办粮〔2013〕90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意见》(永政发〔2014〕4号)、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及管理方法,组织有关单位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走访、测产验收等形式,开展日常与专项相结合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粮食生产责任制落实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意见(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意见》(永政发〔2014〕4号)”,按照文件要求对县区粮食生产责任制落实的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落实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水稻集中育秧、粮食高产创建、优质水稻标准化订单生产项目。
1、县区自主申报。县区依据相关工作方案向省级直接申报。
2、评议认定。由省级根据县市区申报材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议,认定项目实施资格。
3、管理验收。采取自查、互查及抽查方式对县区承担项目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示范效果、测产验收、机制创新、宣传观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奖惩依据。
(二)全省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的考核推荐。
1、申报。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自主向市农业委申报参加全省粮食生产先进县的考核评选。
2、考核推荐。市农业委根据省里所分配名额和条件,经考核公示,向省推荐本地区粮食生产先进县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推荐、评选资格:截留、挪用国家种粮补贴资金的;有连片30亩以上抛荒的(被依法征用耕地除外);水稻集中育秧工作不力、出现较大问题的;10%以上双季晚稻不能在规定的安全期内齐穗的。水稻集中育秧、粮食高产创建、优质水稻标准化订单生产项目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旦发现,取消责任县市区当年或下年项目经费和项目安排资格,并在全市进行通报。粮食高产创建全年综合考核低于60分的县(《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高产创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业办粮〔2012〕131号),将取消下年度承担相应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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