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作物病虫害、草地重大病虫灾害及农业植物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
  • 2017-01-1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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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依法开展农作物病虫害、草地重大病虫灾害和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地在农作物病虫害、草地重大病虫灾害及农业植物疫情防控中制度是否完善、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是否规范、保障条件是否完备,并对其工作成效以及遵守相关植保、植检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一)农作物、草地病虫害鼠害、农业植物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工作部署和防控效果等情况;
(二)农作物、草地病虫鼠害调查、监测、预报以及病虫信息发布的规范情况;
(三)农业植物疫情监测普查、疫情报送情况;
(四)农作物、牧草病虫害防治、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情况;
(五)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防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疫情封锁控制以及联防联控情况;
(六)农作物、牧草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时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七)指导、督促农药使用者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并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计划)情况;
(八)违规宣传、推介、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产品、技术行为;
(九)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市级督查与抽查等方式进行。
(二)不定期查。根据农作物、牧草病虫鼠害和植物疫情情况,组织全市性、或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责任制考核。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督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组织开展督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情况反馈。总结汇总检查情况,通过情况通报等形式反馈检查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组织整改落实。督促各地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农作物、牧草病虫鼠害和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或有违法情形的,分别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按照相应法规规定处置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
(一)发现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或防控效果不理想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加大科学防控力度。
(二)因工作不力导致病虫害和疫情扩流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照《湖南省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发现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督促当地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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