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
  • 2017-01-13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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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养殖业部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永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YZCR-2013-18004)、《永州市养殖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永州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号:YZCR-2013-46001)。
一、主要内容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的权限。具体内容见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为:
http://xxgk.yzcity.gov.cn/web34/site/art/2013/12/5/art_1976_35229.html(《永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http://xxgk.yzcity.gov.cn/govdiropen/jcms_files/jcms1/web22/site/view/art/2013/9/10/art_13929_29593.html(《永州市养殖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标准规范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参照《永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并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三、有关措施
(一)市农业委员会采取案卷抽查、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适用或未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更正,要求补充说明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市农业委员会开展全市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评查活动时,对未适用或未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卷,不予评为优秀案卷。
(三)市农业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适用或适应自由裁量权明显错误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对该案件查处机关及案件承办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机关法定代表人进行通报批评;因适用自由裁量权错误导案件被行政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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