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单位
县区农业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受委托机关有关委托事项的情况汇报;
(二)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结合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进行;
(五)对受理的委托事项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政府组织农业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粮食与商务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质量管理情况抽查,并对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2、联合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地耕地质量管理情况开展监督。
3、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调查和检查。
4、市农业委员会土壤肥料工作站等对耕地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业务指导。
5、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负责对耕地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6、市农业委员会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耕地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7、市农业委员会对各受委托机关实施耕地质量管理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是对违反耕地质量管理等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对农业委员会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市政府
政务要闻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政府数据
幸福永州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