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 2017-01-1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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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责任,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蚕种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市农业委员会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1至2次农资打假执法行动,随机抽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
(二)专项检查:以各县区农业部门为主,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农业委员会报告,或由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各县区农业部门为主,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五)各县区农业部门除每月向市农业委员会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为检查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农业行政执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检查,向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检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蚕种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县区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业投入品或者停产停止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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