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二)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情况;
(二)重大案件的上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来源于市级以上部门的重大案件一般实行交办督查或者督办。
1、交办督查的案件,由省农业委员会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2、督办的案件,按照农业行政案件督办制度规定,可采取在查处通报中指定督办、向被督办单位发督办函等方式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必要时,可派员直接指导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调查取证。
(二)负责立案查处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应当在查清重大案件之后5个工作日内,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省农业委员会;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续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监督检查处理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完毕且不报告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下发执法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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