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就法律适用裁量和处罚额度裁量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二、标准规范
根据市政府要求,水利局于2013年制定《永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市水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市水利局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1、对本市水利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4、通过年度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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