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分工
1、县(区)防指及防指办负责对全县(区)防汛抗旱工作普查。
2、市防指及防指办负责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抽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防指及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
三、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3、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情况;
4、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5、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6、流域性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
7、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8、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9、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10、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10、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走访巡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2、县(区)防指及防指办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
3、定期检查。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方式。
4、不定期抽查。在洪涝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每次抽查5个以上单位。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3、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防指办。
4、汇总报告。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市防指领导。
5、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县(区)防指及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防指办。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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