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分工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在建与运行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二、监督检查对象
1、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2、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与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2、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3、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4、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5、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6、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7、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2、专项督查。根据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3、不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3、检查结果汇总。
4、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厅直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底安全生产考核。
2、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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