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 2017-01-12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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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为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1、县级监督范围。
(1)省、市(州)级监督以外的小型水库工程,总库容10万m3(含)以下的山塘水库、堰坝等工程;
(2)市级监督以外的小型水闸工程;
(3)装机流量10 m3/s以下或装机功率1000kW以下的小型泵站工程和灌溉机埠工程;
(4)防洪标准在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工程;
(5)引水流量10 m3/s以下的小型引水枢纽工程;
(6)市级监督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县水利局直属单位主管或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
(7)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根据有关要求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的其他水利工程;
(8)未成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县(区),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质量监督工作。
2、市级监督范围。
(1)省级监督以外的中型水库工程和新建小型水库工程;
(2)中型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m3/s(含)–1000m3/s)和新建小型水闸工程;
(3)装机流量10m3/s(含)以上或装机功率1000kW(含)以上的中型泵站工程;
(4)省级监督以外的水电站工程;
(5)省级监督以外的防洪标准在20年一遇(含)至100年一遇的堤防工程;
(6)引水流量10m3/s(含)–50 m3/s的中型引水枢纽工程;
(7)省级监督以外的市人民政府或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
(8)承担全市各县(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的质量与安全体系、质量与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与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1、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2、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4、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为抽查,主要针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视情开展。
五、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5、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六、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时,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有关单位质量与安全情况汇报;
2、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3、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4、召开监督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加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或抄送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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