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部门做好其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市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针对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2、针对县(区)水行政主部门。
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监督检查规范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2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
(4)召集当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针对县(区)水行政主部门。
要求各县(区)水行政主部门开展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对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对象为县(区)水行政主部门时,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或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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