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分工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河道采砂的规划编制、许可和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部门负责其许可的采砂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采砂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对象
河道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
2、是否按河道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
3、是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
4、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
5、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6、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四、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河湖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原则上有采砂任务的市不少于1个县。
2、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水利局赴现场进行检查并处理。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听取河道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3、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问题,由水利局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4、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督促当地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4、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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