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取水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部门对其辖区内取水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本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2、对县(区)水行政主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实时监控落实情况、“一户一档”落实情况、取水计划管理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省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3)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5)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6)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7)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2、针对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县(区)水行政主部门对辖区内取水许可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必要时对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县(区)辖区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或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或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4、对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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