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分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农村供水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农村供水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供水工程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2、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3、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4、是否建立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配合水利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省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市级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稽察。稽察结束后,与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稽察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市水利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发文督办。
2、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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