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监督
  • 2017-01-13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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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林业局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下达通知);监督检查阶段(资料收集、整理、审核稽查);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市林业局向省申请下年度调减有关县区1%的补偿基金,因此造成的补偿基金缺口由县区自行解决,不得影响对林农补偿资金的发放。
(一)对于挤占、截留、挪用、克扣或超范围使用补偿基金,不按规定拨付、发放补偿基金的。
(二)出现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处置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规征占用公益林地打击处理不力的。
(四)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的。
(五)逾期1个月以上未上报有关材料或上报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六)违反其他规定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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