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案件督办查处
  • 2017-01-13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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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大要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现制定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督办制度:
一、重大案件督办范围
(一)跨县区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林业行政案件。
(二)办案难度较大或办案阻力较大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三)基层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参与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四)各县区森林公安机关请求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省林业厅、市公安局领导批示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六)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七)其他应予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二、重大案件督办流程
(一)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二)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林业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三)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林业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三、督办案件报告程序
(一)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案件督办函后,应及时上报督办案件的详细情况、办理情况及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
(二)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在承办督办案件时,要成立专案组,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落实办理,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办案力度,确保办案圆满成功。
(三)承办督办案件的林业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时,应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报送市林业局。
(四)督办案件办结后,要及时上报结案报告。
四、责任追究
对督办案件不重视,采取措施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或依照有关规定建议有关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对在办案中通风报信、徇私舞弊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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