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湖南省林业厅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林业局对省林业厅委托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市林业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市林业局对省林业厅有关业务机构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二)启动监督检查,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报局领导批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林业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市林业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市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省林业厅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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