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产品生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督。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生产记录的建立和记载事项。
(二)检查初级林产品初级加工、保险、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添加剂和包装材料、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
(三)督促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检查林产品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四)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监督抽查。
(五)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林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二)检查样品和抽查样品要妥善保存、做好记录,现场检查要做好影像、语音记录,笔录等。
(三)上级林业行政部门监督抽查的林产品,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四)在规定期限公布检测结果后,被检查对象对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结果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申请一次复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林产品,应当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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