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
  • 2017-01-13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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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自然保护区与湿地保护管理。为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现状,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林业系统保护区及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林业系统保护区及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区管理及湿地保护过程的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开展定期执法监督。
(二)每年组织开展对20%以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的现场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县区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对辖区的省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及试点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市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市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自然保护区与重要湿地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予以记录;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省重要湿地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在监督检查中,对存在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县区湿地与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加强在省湿地及省级以上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必须指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及湿地资源的,市湿地与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对违法情况以予通报公布。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罚: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市或县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或县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市、县区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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