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
  • 2017-01-13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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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职责分工,监督检查的对象为依法行使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
(二)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
(三)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建设是否到位。
(四)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是否到位。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区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防火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区林业局森林防火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的。
2、未按要求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
3、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4、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纳入考核范围,视情况予以扣减分。
4、国家、省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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