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消防扑救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二)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三)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四)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响应是否按预案要求组织到位。
(五)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六)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七)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到位。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区林业局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未履行职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因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500 亩以上,或者森林火灾年受害率超过1‰的。
2、因一次森林火灾造成死亡3 人以上的。
3、连续两年森林火灾发生次数排列全省前三名的。
4、迟报、瞒报或者谎报森林火灾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纳入考核范围,视情况予以扣减分。
4、对发生森林火灾严重的,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管理办法》(湘森指〔2014〕13号),纳入重点县市区管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市政府
政务要闻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政府数据
幸福永州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