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林业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保留的林业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建立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全面开展辖区内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按比例开展本辖区内的林业审批事项的现场检查;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并报市局领导批示。
(五)制作违法行为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或检查意见书。
(六)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准予许可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的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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