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法人)以及项目监管单位(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二、稽查方式
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等。
三、稽查措施
(一)查阅文件资料。审查、核对被稽查单位和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盘点。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汇报,并提出质询,可以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了解、核实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稽查程序
(一)认真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管理、工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上级下达、本级转发及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等文件资料。审查、核对被稽查单位和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盘点。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汇报,并提出质询,可以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了解、核实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五)稽查人员应认真做好稽查工作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调查取证,稽查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应由被稽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六)对稽查事项进行评价,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所查出的问题予以定性,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与被稽查单位交换意见。
(七)撰写稽查工作报告,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通报稽查情况。
(九)定期检查整改结果。
五、处理措施
(一)在建议预算和项目的上报、初审中出现虚报项目、虚报承担单位、套取项目经费等问题的,追究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在确保项目真实可靠的基础上,项目预算最后审定、分配中出现问题的,追究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执行中出现挤占、挪用、串换、贪污资金等行为,追究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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